菁英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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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招攬行為獎懲辦法

第一條目的:

本公司為建立良好的服務觀念及提昇招攬品質,保障社會大眾權益,進而提昇公司整體形象,並達到賞罰分明,激勵所屬保險業務員之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

保險業務員招攬行為獎懲辦法(以下簡稱本獎懲辦法),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第三條對象:

凡所有已登錄於本公司之保險業務人員。

第四條獎勵:

一、保險業務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本公司得視其情節予以適當之獎勵:

(一)熱心服務,為公司建立良好形象者。
(二)主動積極參與公司舉辦的各項業務活動,且績效顯著者。
(三)維護公司財產,或使公司免於重大損失者。
(四)單位經營業績績效卓著者。
(五)業務主管領導所屬業務夥伴,管理績效卓著者。
(六)代表公司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異者。
(七)其他具體優良事蹟,對公司有貢獻者。

二、保險業務人員獎勵如下: 

(一)口頭獎勵。
(二)書面獎狀、獎章、獎牌或獎盃。
(三)受邀參加公司舉辦的旅遊活動。
(四)受邀於會議中表揚。
(五)其他經本公司核定之適當獎勵。

第五條懲處:

本公司保險業務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本公司將按其情節輕重,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予 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1. 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2. 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3. 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4. 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5. 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6. 未經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7. 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8. 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9. 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10. 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
  11. 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12. 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
  13. 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14. 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15. 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單及印鑑。
  16. 於參加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第十一條之特別測驗時,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
  17. 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18. 其他有損保險業形象之行為。

第五之一條 懲處:

行為態樣 懲處標準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1.違反告知保單權利義務。 撤銷登錄。
2.未向保戶說明投資型商品『重要事項告知書』之內容。 撤銷登錄。
3.未善盡第一線招攬責任、未於要保書內之『業務人員報告書』中據實報告者。 撤銷登錄。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1.保戶外觀明顯可見或業務員明知應告知事項而惡意隱匿或唆使客戶隱匿。 撤銷登錄。
2.協助、任憑保戶偽造、變造或做不實之登載於要保書、理賠申請文件或其他文件。 撤銷登錄。
3.唆使(誘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應告知事項做不實之告知。 撤銷登錄。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得由各所屬公司依情節輕重函送懲處)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利用退佣、給予保費折扣或其他不當之折讓方式為招攬行為。 停止招攬 3個月。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1.未考量(準)客戶之保險需求,而假借節稅、基金、存款等其他名義為招攬之訴求。 停止招攬 1年。
2.逾越公司授權範圍,擅自利用話術、文宣等方式進行不當陳述、承諾或保證為招攬行為者。 停止招攬 3個月。
六、未經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未經公司許可經由各項管道徵募人員者。 停止招攬 3個月。
七、未經保險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填寫、簽章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1.應用任何方式替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代簽名」者。 撤銷登錄。
2.以任何形式塗改、做假保戶資料或未經保戶同意擅編保戶本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資料。 撤銷登錄。
3.未經客戶同意擅自變更保單內容者。 撤銷登錄。
4.未經保戶同意或授權而為保戶辦理保險單借款、解約等。 撤銷登錄。
八、以不當之方法唆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唆使或誘導保戶終止或變更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保險當事人受損害者。 撤銷登錄。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佔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1.收取保費逾公司規定日仍未向公司辦理報帳或報帳金額不符者或未依規定繳回公司。 撤銷登錄。
2.未依保戶實際繳費方式報帳—例如以票換現、長票換短票等。 撤銷登錄。
3.未經公司或保戶授權代收保費,以致公司或保戶權益受損者。 撤銷登錄。
4.以非公司收據或送金單收取保費。 撤銷登錄。
5.代收保險費但未依規定轉送送金單予客戶。 撤銷登錄。
6.以過期或作廢之送金單收取保險費或未依規定使用送金單。 撤銷登錄。
7.變造無效送金單騙取保戶或其他第三人之保險費。 撤銷登錄。
8.投保手續未完成前,向客戶收取部分或全部之保險費。 撤銷登錄。
十、領證一年內尚未開始招攬或開始招攬後自行停止招攬一年以上。
領證一年內尚未開始招攬或開始招攬後自行停止招攬一年以上,疑似登錄人頭之行為。 停止招攬 3個月。
十一、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
以本人之登錄證提供他人進行招攬、掛名或其他使用者。 停止招攬 6個月。
十二、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銷售未經核准之地下金融商品。 撤銷登錄。
十三、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
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務。 撤銷登錄。
十四、以不同保險契約內容作不公平或不完全之比較,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其他公司營業、信譽。
以不同保險契約內容作不公平或不完全之比較,而陳述或散布,致足以損害其他公司營業、信譽。 撤銷登錄。
十五、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撤銷登錄。
十六、於參加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第十一條之特別測驗時,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
於業務員資格測驗或投資型商品資格測驗有冒名頂替應考之實(含頂替者及被頂替者)。 撤銷登錄。
十七、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9條、第11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或第16條規定。
1.未通過保險業務員測驗並完成登錄,或登錄證到期未辦理換證,而招攬保險。 停止招攬 6個月。
2.無投資型商品招攬資格,而進行投資型商品招攬者。 停止招攬 6個月。
3.未經公司許可或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擅自修改、自行製作或委託第三人製作招攬相關文宣(以招牌、名片、DM、網路、新聞或其他媒體形式)。 停止招攬 6個月。
4.為其他同業招攬業務或兼售同業產品或銷售其他公司金融商品者。 撤銷登錄。
十八、其他有損保險形象。
1.明知文件非保戶親簽仍送件。 撤銷登錄。
2.承保後發生理賠糾紛、保戶申訴或被保險人投保後於兩年內死亡,經查招攬過程有重大過失者。 停止招攬 1年。
3.保單逾發單日 30個日曆天(含)以上未交予保戶完成簽收者。 停止招攬 3個月。
4.冒用保戶名義為保戶投保非保戶親簽之新契約。 撤銷登錄。
5.冒用保戶名義辦理貸款、領取解約金、進行保單帳戶價值贖回以為不當得利。 撤銷登錄。
6.偽造或變造要保書、理賠申請文件、送金單或其他文件。 撤銷登錄。
7.出具不實診斷書以詐領理賠金遭起訴。 撤銷登錄。
8.代收或代轉保險理賠金、解約金、貸款或其他款項,逾公司規定時限仍未交付保戶或金額短少者。 撤銷登錄。
9.有事實證明服務態度惡劣,以粗俗或惡劣言詞與客戶對談,影響客戶對公司或合作伙伴的認同。 停止招攬 6個月。
10.對客戶有恐嚇、威脅之言語或行動,或有肢體上暴行,經查證屬實。 停止招攬 1年。
11.在服務過程中有不當的行為或服務懈怠、疏失、遲延情形致使保戶或公司權益受損或經客戶申訴而查證屬實者(例如:為爭取高額獎勵金而將成交件押件不送件)。 停止招攬 6個月。
12.冒名報聘、有虛增人力,領取不當利益者。 撤銷登錄。
13.增員過程有不實說明或使用未經公司審核之文宣。 停止招攬 3個月。
14.不當使用或洩漏公司業務、財務、人事、客戶、保單等機密資料或未經客戶書面同意而不法蒐集、利用、揭露客戶其他個人資料,例如財務、稅務、醫療、健康、訴訟等資料。 停止招攬 1年。
15.其他觸犯刑事責任,或重大影響公司利益、商譽或保戶權益之業務過失或故意行為。 停止招攬 1年。
16.押件以避免業績倒扣之情事(契撤件押件)。 停止招攬 1年。
17.電話行銷人員將保戶或公司所交予之任何文件擅自變更、塗改或刪除、洩漏給第三者,或擅自代表公司與保戶約定任何有關保單條款之變更、批註或承諾非保單條款內之其他利益。 撤銷登錄。
18.其他有損保險業形象經查證屬實,各公司視情節輕重懲處。 停止招攬 3個月。
(最低標準)

第六條

本公司保險業務員於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第七條

本公司對於違反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業務員,除依本獎懲辦法處理外,應通知其本人,情節重大且有確切犯罪嫌疑並涉及法律範圍者移送法辦,並將其資料函送有關單位依法辦理。

第八條

本公司得視實際情形,修正本獎懲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主管機關相關函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獎懲辦法視為雙方業務承攬合約內容之ㄧ部分,並依規定送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